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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見
來源: | 發布時間:2012-03-17 20:57:04 | 瀏覽次數:   

臨沂市人民政府
關于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臨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臨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全面完成我市“十一五”環境目標和總量削減目標,進一步改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持續鞏固國家環保模范城市的創建成果,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十一五”期間大氣污染防治的主要目標
到2010年,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省、市規定的指標之內。按省政府要求,“十一五”期間二氧化硫排放總量在2005年基礎上削減9%,到2010年排放總量必須控制在9.63萬噸之內,其中火電行業二氧化硫排放實行績效考核,2006年燃煤電廠排放總量為4.97萬噸,2010年現役燃煤電廠排放總量不超過2.8萬噸。
所有大氣污染源實現濃度達標排放、排放量控制在政府批準的總量指標之內。全市城市空氣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穩定達到二級標準,環境空氣優良天數占全年天數的比例保持在80%以上。
二、主要工作任務
堅持“防治并舉、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綜合治理”的原則,實行綠化、熱化、氣化、電化、清潔燃燒等技術,突出抓好煙塵、工業粉塵、機動車尾氣、地面揚塵、飲食油煙等污染的防治,調整產業結構和工業布局等綜合措施,使全市特別是城區的空氣質量達到預定的防治目標。
(一)加強工業污染防治。所有向周圍大氣環境中排放廢氣的工業企業,其向大氣中排放的煙塵、粉塵、二氧化硫以及其它廢氣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和允許的排放總量。達不到要求的,實行限期治理,由縣區政府下達限期治理決定,限期治理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逾期完不成限期治理任務的,依法停產治理。排污單位必須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防治設施,未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閑置或拆除。
1、燃煤電廠脫硫工程?,F役燃煤電廠必須按時完成“十一五”期間的二氧化硫減排任務,達到“十一五”末二氧化硫總量控制指標?,F役燃煤電廠應確保脫硫設施正常運行,脫硫效率達到80%以上,污染物排放達到《山東省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644-2007),同時滿足《臨沂市“十一五”二氧化硫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總量控制指標要求。
2、工藝尾氣脫硫除塵器。“十一五”期間,大型化工、冶金、焦化企業須通過調整能源機構、改進工藝、建設脫硫除塵設施,減少二氧化硫和工業粉塵排放。
3、工業鍋爐窯爐治理。“十一五”期間不再新批20蒸噸(14兆瓦)以下直燃煤鍋爐,新上鍋爐必須采用水煤漿、煤粉爐、煤氣爐、煤制氣技術?,F有工業燃煤鍋爐、窯爐必須安裝高效脫硫、除塵裝置,鼓勵進行清潔燃燒技術改造。
4、嚴格建設項目審批管理。 質量有影響的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技改),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嚴格落實各項污染防治措施?,F有大氣污染物排放達不到標準要求的工業企業,除大氣污染防治工程設施以外,不得新建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
(二)加快產業結構調整。
1、全面推行水泥行業技術更新。水泥行業要大力推行新型回轉窯生產技術,逐步淘汰落后的機立窯生產線。“十一五”末,現有水泥機立窯生產線全部實施關閉、轉產。
2、綜合整治焦化鋼鐵行業。對高爐容量在200立方米以下的鋼鐵企業、碳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焦化企業進行關停,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鋼鐵焦化企業必須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要求,完善環保治理設施。
3、依法取締土小企業。主要交通干線兩側2000米可視范圍內的燃煤陶瓷窯、磚瓦窯、石灰窯和石料開采加工等小型建材企業,全部取締關閉。繼續清理整頓石料加工企業,土石灰窯全部關閉拆除;小石子廠要實現破碎、輸送全封閉生產,對達不到環保要求的要依法予以拆除。加強對已取締關閉的土煉焦、小煉鐵、小軋鋼等土小項目的監督檢查,一經發現,立即取締。
4、全面整治板材行業。以聯合安裝大噸位鍋爐、實行區域集中供熱和更換清潔燃燒鍋爐為主要整治方式,繼續對板材行業進行規范整治。依法依規關停無治理價值、治理無望的企業。逾期未完成大氣治理任務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5、改造治理陶瓷行業。結合西氣東輸進行清潔燃燒技術改造,對供氣范圍內的所有陶瓷企業改用天然氣,無法使用天然氣的,改用兩段式風冷脫硫煤氣發生爐等方式。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白瓷推板窯、烤花窯以及其他土窯進行關停拆除。
(三)加強揚塵、油煙污染防治。
1、煤場、灰場、料場揚塵整治。所有煤場、灰場、料場必須采取圍擋、遮蓋、灑水或噴覆蓋劑等防塵措施。對不按規定采取防塵措施的,依法處罰并取締。
2、建筑工地揚塵整治。督導所有建設、施工單位加快進度,減少揚塵污染。加快建筑施工現場和物料堆放場的管理。城市建成區內所有建筑施工現場,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施工方案中要有防治揚塵措施,施工現場要進行硬化處理,建筑施工垃圾要及時回收清運,物料堆放場四周要設置有效、整潔的防塵隔離措施。運輸散流物料的車輛,應采取密閉措施,防止運送過程中發生遺撒泄漏。
3、城區道路揚塵防治。加強道路綠化美化,堅持灑水清掃,積極開展道路機掃,做到城市垃圾日產日清。
4、秸稈禁燒。做好秸稈禁燒工作,在全市范圍內禁止農作物秸稈露天焚燒,特別是要確保機場、鐵路、高速公路等重點交通干線的安全和高壓輸電線路的正常運行。要加強農村秸稈綜合利用技術的開發和推廣。
5、飲食服務業油煙防治。飲食服務場所污染擾民或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必須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實現達標排放;不能達標排放的,責令停業整頓或關閉。新建飲食服務企業油煙排放必須達到《山東省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DB37/597-2006)。禁止在市區內露天烹調、燒烤食品。
6、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機動車所有人必須保證機動車排放污染物達到規定標準。機動車年檢單位,按照規范對機動車排氣污染情況進行年度檢測。排氣污染定期檢測應當與安全定期檢測同步進行。機動車年檢單位,應當將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數據分別報送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省規定標準的,不得上路行駛。在用機動車必須按照有產關規定報廢更新。
(四)加強城區燃煤污染防治。
1、發展和推行集中供熱。凡集中供熱管網所及范圍內的生產和采暖單位,原有燃煤鍋爐一律拆除或封存。對未納入熱網規劃的區域,可實行區域聯片供熱采暖,鼓勵采用煤氣、太陽能等清潔方式建設供熱設施。城市建成區內10噸以下直燃煤鍋爐要在2009年年底前淘汰完畢,改用天然氣、電、水煤漿、煤制氣等清潔能源。
2、清理整頓煤炭能源市場。嚴格煤炭經營環保把關,杜絕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流通和使用。各煤炭經營單位,不得向城區范圍內供應含硫量大于1%、灰份大于17%的高污染煤炭燃料。
3、科學規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各縣區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對燃煤較為集中的區域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開展禁燃區建設,積極推廣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太陽能、電等清潔能源。
禁燃區建設要求如下:
(1)2009年6月30日前,現禁燃區內所有4蒸噸及以下鍋爐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燒設備,須改造為天然氣、電、煤制氣、水煤漿等清潔能源。
(2)2009年年底前,現禁燃區內10蒸噸及以下(≤7兆瓦)鍋爐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燒設備,須自行拆除或改造為天然氣、電、煤制氣、水煤漿等清潔能源。新擴禁燃區4蒸噸以上(>2.8兆瓦)燃煤鍋爐,應采用潔凈煤和水煤漿等煤的潔凈燃燒技術,鼓勵改造為清潔能源。
(3)禁燃區10蒸噸以上燃煤爐鼓勵實施清潔能源改造或使用煤的潔凈燃燒技術,并須按環保要求實施脫硫除塵。
(4)禁燃區內所有燃煤鍋爐單位(除電廠)在鍋爐改造清潔能源或拆除前必須使用潔凈煤,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潔凈煤使用月報。未按要求完成清潔能源改造的,將依法予以取締。
(5)禁燃區以外區域內,餐飲業、企事業單位食堂必須使用清潔能源。供熱、供氣管網短時間無法覆蓋的區域,推廣使用水煤漿和改用煤制氣等潔凈燃燒技術。
(6)水煤漿和潔凈煤的使用。使用水煤漿鍋爐企業必須保證與周邊居民區有足夠的安全防護距離。水煤漿鍋爐除塵設備應選用高效除塵器。水煤漿質量應達到《水煤漿技術條件》(GB/T18855-2002)二級標準以上,污染物達標排放。
三、監督管理措施
(一)完善在線監控。
燃煤電廠和冶金、水泥等企業以及20蒸噸以上的燃煤鍋爐須按環保要求安裝在線監控裝置,并與市環境監控中心聯網。
1、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已安裝煙氣在線監控儀器的驗收。冶金、水泥等企業完成在線監控儀器的安裝并聯網。
2、2010年年底前完成所有20蒸噸及以上鍋爐在線監控儀器的安裝并聯網。
3、所有安裝污染源在線監控設備并聯網的企業必須按《山東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要求,穩定正常運行在線監控設備,并保證監控數據準確、可靠。
(二)加強煤質檢測。
環保部門要對電力、冶金、化工、水泥等行業的重點污染源煤質檢測報告進行不定期抽查,嚴禁燃用高灰份、含硫量高的煤炭。
(三)加大責任考核。
各縣區政府、臨沂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臨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要領導是本行政區域的第一責任人,要采取各項措施,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市政府將把大氣環境質量改善工作作為縣區環保工作的重要考核內容之一,并進一步加大考核力度,確保逐步改善全市大氣環境質量。
(四)加強環境監管。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強化現場執法檢查,加大違法處罰力度,建立健全上級監察、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環境監管體系。
四、部門職責分工
各縣區人民政府、臨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臨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對本轄區空氣質量改善負總責,認真分析制約本轄區空氣質量改善的各種因素,找準薄弱環節和工作著力點,制定得力措施,統籌組織協調,切實解決好本轄區空氣污染問題。
市經貿委:按照國家產業政策,進一步加快“高耗能、重污染”落后工藝、設備、生產線、發電機組淘汰工作,及時完成結構減排淘汰工作,及時依法關停取締“土小”企業。
市建設局、市規劃局、市交通局:根據職能分工,加大對揚塵監督控制。市區所有舊城改造、拆遷、市政道路建設、建筑施工、垃圾收集清運等道路、場所,須按規定采取遮擋、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市交通局要按照要求,淘汰達到報廢年限的公交車輛,逐步更新使用環保節能或清潔燃料的公交車輛。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要加大對城區物料堆放場、建筑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運輸車輛拋灑滴漏、飲食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垃圾焚燒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一經發現,產即查處。
市環境保護局:要認真履行對環境空氣質量改善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職能,及時通報環境空氣質量狀況,重點抓好熱電、水泥、鋼鐵、焦化等工業企業的污染治理設施再提高工程,加大對大氣污染企業違法排污行為的環境監管力度。
市公安局:對經機動車年檢單位檢測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機動車,不予核發檢驗合格標志,告知車主進行調修。對經維修仍達不到國家和省規定的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標準的,按有關規定強制報廢。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縣區、高新區、經濟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對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對轄區內的城市空氣質量負責,積極協調各部門在環境保護及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切實抓緊抓好這項工作。
(二)科學規劃,按時完成。各縣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意見精神,認真組織制定本地區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并納入縣區總體規劃。采取有效措施,按規劃搞好年度計劃的分解落實,加強監督管理,確保規劃按時完成。
(三)嚴格執法,違法必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于干擾、阻撓大氣污染治理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處理。
(四)加大宣傳,提高意識。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要設立專欄,大力宣傳環保法律法規,鼓勵、支持群眾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充分調動群眾積極性,形成良好的公眾參與和輿論監督氛圍。
(五)加強管理,政策支持。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擴大熱網、氣網、覆蓋面,對熱源、氣源及配套設施實施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調配使用。各級各部門要按照有關政策,鼓勵和技持清潔能源的推廣和使用。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題詞:環保  污染  意見
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8年12月1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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